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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youtu.be/ZpYZWRzNLZg

T1135 表上的海外资产主要包括7大类:
1.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加国境外资金
2.Shares of non-resident corporation(other than foreign affiliates)
非居民公司持股(而不是海外附属公司的)
3.Indebtedness owed by non-residents 非居民欠居民的债务
4.Interests in non-resident trusts 非居民信托利益
5.Real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加拿大境外的物业
6.Other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其它加拿大境外资产
7.Property held in an account with a Canadian registered securities dealer or a Canadian trust company
由加拿大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持有的资产
T1135 表上的海外资产主要包括7大类:
1.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加国境外资金
2.Shares of non-resident corporation(other than foreign affiliates)
非居民公司持股(而不是海外附属公司的)
3.Indebtedness owed by non-residents 非居民欠居民的债务
4.Interests in non-resident trusts 非居民信托利益
5.Real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加拿大境外的物业
6.Other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其它加拿大境外资产
7.Property held in an account with a Canadian registered securities dealer or a Canadian trust company
由加拿大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持有的资产
盲点一,以为海外资产越多报越有利,这样转入来的钱不容易超过申报的海外资产总额,收入就不报或少报了。
这种观点割裂了资产和收入的有机联系。需知,表中要求申报的资产都是能创收的,庞大的资产产生不了纳税的收入,这可能引发税局进一步的关注。比如,你有一千万加币在银行只有3千元收入,其他人同样条件普遍能挣3万元。资产与收入的比例如此悬殊,是不是不太合理。海外资产申报的重点不是资产,而是收入 – 资产而产生的收入。T1135表名叫“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” 即:海外收入核实表。 那么,资产与收入的关系,有无适当比例?据此可以推断。起码有个统计学上的概念以反应公认的事实。
盲点二,想当然的认定转入加拿大的钱就是自己申报的海外资产。
这种观念在逻辑上不严密,与事实也未必相符,经不起税局的查问。需知,汇过来的钱未必就是你申报的资产,有可能是收入,也可能是其他的资产,或可能是负债。而中国的外汇管制,把资金流向搞复杂了,使问题更难理清。所以,尽量保留凭据,以便支持自己的说法。不留痕迹,仅靠间接证据或辩解,在同税局打交道时肯定吃亏。
盲点三,认为海外资产包括所有资产,不少人不仅把出租物业,也不当地把个人消费性住房和公司办公楼都填在T1135表里。
税局反复强调, 海外资产不是个人消费性资产, 也不是海外附属企业的公司资产。消费性资产不会给你带来现金流,公司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属公司收入,不是个人收入。个人名下物业出租所收租金才是重点。
盲点四,认为申报海外公司不如申报个人海外资产简单,以种种理由放弃海外附属企业的申报(T1134)。
首先,申报海外企业不涉及个人收入,也不引发个人纳税,它的最大的贡献是以股权(10%以上)方式呈现了另一种主动性的个人资产,当然也有个人股东给公司垫付流动资金的情况,这些资产通常情况下属免税资产。而这些资产不体现在T1135表里。放弃申报T1134,可能产生以下问题:
盲点五,认为海外资产中的银行申报麻烦,申报债权或房产比较容易。
这种观念明显对海外资产缺乏深入理解。T1135表重点是金融银行资产,它同其它几类资产的变现都有关系,无法回避。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,除了白纸黑字的双方确认,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记录,而且,对于税局来说,后者是更具公信力的证据。而房产要变现,除了买卖合同,政府登记,交税费,更离不开银行的收款记录。不申报银行,可能引发下述解释困难:
(来源:注册会计师张宝群/加拿大启明会计师事务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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